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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共同支持来实现的。根据相关政策,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非遗保护,国家设立了非遗专项保护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组织管理费用,以及补助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的保护补助费用。例如,山西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非遗保护工作设置专项资金,并对全省非遗进行严密而细致的普查,充分了解高价值项目、高潜力项目、传承人紧缺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专项资金,积极建立非遗传习所、展示馆,大力培养新生代手工艺人才,给予活态文化传承人以项目补贴和一定的生活保障。
为了确保非遗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相关政策,非遗保护资金可以用于支持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组织管理费用,以及补助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的保护补助费用。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使用非遗保护资金,相关项目需要纳入中央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以前年度结转结余、项目绩效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同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将相关项目信息按要求录入保护资金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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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05 05:53:49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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