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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民间借贷案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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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皖0223民初4324号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李飞作为被告被原告吴根生起诉,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要求李飞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根生借款186500元,并以1865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保全费1455元,合计5485元,由被告李飞负担。

2. (2019)苏0116民初3314号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赖债不予偿还,吴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李某为逃避执行离家外出,不知所踪。近日,执行法官获悉李某回家忙三夏的消息,决定凌晨出击猎“老赖”。翌日拂晓,执行法官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李某居住地,当执行法官如神兵天降般出现在李某面前时,执行法官将李某拘传至界首法院。在法院办公室,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并告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迫于法律威慑,李某只得打电话让其家人送来了案款,足额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3. (2015)亭新民初字第00447号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被告李飞、杨道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大高精机床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为: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李飞、杨道芹负担。”因被执行人李飞、杨道芹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高精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1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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