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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之前,会有一系列的筛选标准,以确保涉及隐私的信息不会被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以下几种类型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 涉及国家秘密的;
- 未成年人犯罪的;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除非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
- 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隐名处理和信息删除的措施,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会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这些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隐名处理,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包括他们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法院会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删除,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私权。对于自然人、公民,包括他们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要隐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的方式等,来保障其私权、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隐去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为了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同时,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
以上就是裁判文书网的一些隐私保护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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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23 03:15:43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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