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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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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以下是具体的中止条件:

1. 不可抗力

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条件

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这些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因此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时,也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那么此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无法自行行使请求权,因此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可能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出现了这些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会在中止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综上所述,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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