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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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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以下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条件:

1. 时间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条件

- 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2. 内容条件

- 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

3. 结果条件

- 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

4. 法定事由

-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5. 发生时间

-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以上条件均需同时满足,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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